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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解读:《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19 09:52 浏览次数:

解读人: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臧玉海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物产宝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作出了一系列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2022年6月,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202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致辞时强调,中国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然要求。为落实《湿地保护法》,切实履行政府和湿地保护各部门职责,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依据

《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是大汶河流域乃至黄河流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生物多样性的富集地区,也是最具活力的生态系统。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科学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加强湿地保护修复;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泰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形成各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构建了部门协作、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调查评价、修复、约谈等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为实现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明确了方向和具体要求。《意见》在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推动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二)主要任务。《意见》提出三项重点任务。一是要严格总量管控,强化湿地资源管理: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对一般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管理;根据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湿地保护规划科学编制泰安市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制度,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严格控制湿地占用,建设项目原则上避让湿地或减少占用。二是要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开展科学合理利用: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的有效保护;科学指导利用湿地资源,在湿地内开展利用活动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三是要实施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要科学实施湿地修复;要合理配置水资源,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三)保障措施。《意见》提出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长+河湖长”湿地联合管护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各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任务落实。二是加大投入力度,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水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湿地保护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共同营造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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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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