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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20 10:33 浏览次数:

1、什么是湿地?保护湿地的意义是什么?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多次对湿地进行考察,作出重要指示,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如何区分?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3、如何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根据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湿地保护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4、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应该如何办理?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湿地的要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减少占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手续,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符合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5、如何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加强对湿地的有效保护,对有重要生态价值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可以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源地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6、哪些行为严禁在湿地开展?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违规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7、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8、科学实施湿地修复的措施有哪些?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退化湿地采取生态补水、恢复植被、栖息地营造、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相关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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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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