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乐东一公司租地 2000 亩种植哈密瓜,因 92 亩为公益林无法办理采伐手续,负责人林某便授意员工李某,通过“钻孔灌药”的方式,“药死”公益林地上的林木再挖掉。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 0.6 亩,保护等级为 II 级防护林(生态公益林),毁坏木麻黄林木 57 株,立木蓄积量为 10.6243 立方米;经调查,现场被以“钻孔灌药”方式毁坏的林木 232 株(230 株木麻黄树、2 株桉树),立木蓄积量24.06 立方米。以上两种方式,合半被毁坏的林木共 289 株,立木蓄积量为 34.6843 立方米。案发后,林某家属将被毁22坏的林地委托给相关机构,制作了生态修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根据方案补种木麻黄树等树苗,2020年7月7日经验收合格。
【处理结果】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林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且林某在犯罪之后主动补种树木并验收合格,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鉴于林某、李某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以滥伐林木罪,一审均判处林某、李某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年 2 个月,并各处罚金 2000 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为了公司经济发展而恶意破坏保护林地的环资类刑事案件。该公司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尽管林某大力发展经济,带动一方发展,但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海南二中院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了刑罚威慑与教育功能并举,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为深远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