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全省湿地公园高质量发展,深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关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强化我省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规范化建设,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多次考察湿地,提出“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让湿地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意空间”等重要论述,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加强湿地公园管理意见,一是贯彻关于湿地保护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落地落实落细,可操作、可执行。二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要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我省发现了部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照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三是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批示要求。要举一反三,深化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湿地公园管理的“批、管、评、调、撤、查”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为做好《意见》起草工作,先后到济南、泰安、滨州、菏泽等市开展调研,起草的《意见》分别征求了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部分二十一条,适用于从现在到国家批复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前全省范围内湿地公园管理事宜。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四个导向要求,按照湿地保护工作十六字方针开展。
(二)严格工程项目占用程序和条件。依规从严控制工程占用湿地,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明确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等内容,并对工程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程序和条件等作出具体要求。
(三)湿地公园监管有关要求。明确了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重申严格约束湿地公园内禁止性行为,落实分区管控要求,并对对勘界立标工作提出应当设立临时性标识,待整合优化完成后再对勘界成果调整完善并按照规定设立永久性现地标识。
(四)落实湿地公园年度评估制度。湿地公园在批准设立(试点)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状况自我评估,明确了年度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要求等,规范了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提出了因自然因素和管理不善原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补救和整改措施。
(五)规范了湿地公园规划范围调整。明确了湿地公园范围、功能区及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调整要以湿地保护修复为目的,以湿地公园评估情况为依据;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湿地公园内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内容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六)规范了湿地公园撤销程序及要求。明确了湿地公园不得无故申请撤销,规范了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撤销条件和撤销程序。明确了依据年度评价情况,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由省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管理不善造成生态功能退化导致湿地公园被撤销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强化湿地公园检查手段。明确了将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纳入全省自然资源“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开展卫片判读检查。结合自然保护地“绿盾”专项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湿地公园开展检查抽查,同时利用林长制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违规问题举报制度。
(八)落实保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林长肩上;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以及政府补偿、市场补给有机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宣传教育。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二)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三)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四)省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