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种茶要不得 触犯刑法须担责
发布日期:2024-02-22 16:06 浏览次数: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更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滥砍滥伐、毁林种茶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近日,霞浦法院对辖区四起“毁林种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简介

1、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工人驾驶挖掘机到霞浦县某山场砍伐林木、平整土地用于种植茶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有阔叶树等,林地性质为公益林,立木蓄积量共计48.0554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15173元。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工人驾驶挖掘机到霞浦县某山场砍伐林木、平整土地用于种植茶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有阔叶树等,林地性质为公益林,立木蓄积量共计29.3977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9317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桑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30000元。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其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0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3、2022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思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到霞浦县某山场砍伐林木、平整土地用于种植茶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有马尾松、杉木、阔叶树等,立木蓄积量共计55.1790立方米。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4、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工人驾驶挖掘机到霞浦县某山场砍伐林木、平整土地用于种植茶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树种有阔叶树等,林地性质为公益林,立木蓄积量共计36.7029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11473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平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32800元。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其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28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法官说法

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受错误观念影响,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家林木,其毁林种茶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我们在合理利用树木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论是自己种植还是向他人购买的林木,亦或是“火烧木”、“虫害木”等毁损的林木,砍伐树木时均应当“先申请,后砍伐”,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森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对抗灾害的重要功能,滥伐林木不仅直接破坏森林资源,还可能导致水土流失,引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资源环境,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美丽的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来源:霞浦法院



信息来源:泰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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