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发布日期:2017-06-21 14:36 浏览次数:

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你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电新泰石莱风电场一期(49MW)工程项目使用新泰市石莱镇北高家庄、禹村镇南拳头村等2个镇30个行政村集体林地0.8214公顷。拟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厅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山东省林业厅

2017年615

信息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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