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厅关于批准国电电力新泰石莱风电场一期(49.5WM)工程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日期:2017-06-21 14:20 浏览次数:

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你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电新泰石莱风电场一期(49MW)工程项目使用新泰市石莱镇北高家庄、禹村镇南拳头村等2个镇30个行政村集体林地12.9604公顷。临时占用期限24个月。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山东省林业厅

2017年6月15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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