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03 11:1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林业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林业局:

实施林木凭证采伐和限额管理,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后,省政府(鲁政字〔2016〕96号)已下达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为全面抓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政策界限,依法执行限额管理。国务院批复同意、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严禁随意扩大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要严格按各分项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理控制,分项限额不能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原则上不得串换使用。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如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优先用于受害木清理。

二、合理使用年度采伐限额。根据规定,省、市不再预留采伐限额,各县(市、区)在使用年度限额时,要以实际需要为前提,充分考虑林木采伐人(单位)和采伐季节的均衡,要适当留有限额余地以备急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同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不再允许结转使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一次申请采伐3亩(或200株)以下,申请人在提交采伐申请、林木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时,对申请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林龄、采伐蓄积、采伐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期限等能在书面申请上写明说清的,不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推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是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木的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林龄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自主决定,可随时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上来,积极引导林农和森林经营者依法依规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要以为民、便民为目标和原则,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证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书面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审批便捷、高效,服务林农,服务群众。在使用采伐限额和采伐审批过程中,要体现公平、公正,减少社会矛盾。

四、依法批采和处理灾害木。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疫木,已划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内松材线虫病松林,非一级保护、发病率达10%以上的可进行除治性皆伐,占用主伐采伐限额;10%以下的应考虑实行卫生伐除治,及时清理病死木、枯死木和衰弱木,占用抚育采伐限额;所有采伐木的除治计划,须报省林业厅病虫害防治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森检机构监管下进行除治性采伐。

五、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管理。具有用材林性质、按速生丰产林进行抚育管理的农田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更新的林龄可视树种、主要培育目的、树木长势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杨树、泡桐等速生用材树种,原则上更新采伐林龄不得低于8年。

六、依法推进国有林采伐审批改革。省属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可由林木买受人持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身份证明和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当地采伐限额。

七、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山东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并统一建立年度采伐登记管理台帐和采伐管理档案。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事前上报省林业厅同意。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一证制,采伐证的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简化填写内容,《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及审核材料等至少保存2年。

八、加强检查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审批事后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抽查不少于20个采伐小班,采伐小班不足20个的全部检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县(市、区)的数量每年抽查1-3个县级单位,每个县级单位抽查5-10个采伐小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核实档案。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县检查监督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各市林业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统计表上报至省林业厅,报告内容包括发证采伐量、实际采伐量、限额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保证统计结果真实准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信息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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