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绿化模范镇创建标准
发布日期:2013-09-04 16:04 浏览次数:

泰安市绿化模范镇(乡)创建标准

1、平原镇(乡)森林覆盖率30%以上;山区镇(乡)森林覆盖率55%以上。

2、镇驻地绿化率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6平方米以上;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1行以上适宜的树木;建有中心花园、休闲健身场所等1-2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85%以上的村驻地绿化率达30%以上;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的树木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平原村要利用村头荒、围村路或其他围村空闲地,建设围村林,林带至少4行或宽度10米以上。

4、85%以上农户的庭院及房前屋后适宜植树绿化的地方,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

5、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绿化要合理布局,科学搭配,做到常绿与落叶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相结合,全面实现绿化美化。

6、宜林荒山(滩)绿化率95%以上;平原农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林网网格面积一般200—300亩,最大不超过400亩;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主干河渠应全部按要求完成绿化带建设任务;其他道路、河流、沟渠等的宜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85%以上。

7、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健全。设有林业工作站,平原地区乡镇林业站人员1—3人,山区乡镇林业站人员2—5人。

8、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85%以上。

9、落实领导造林绿化责任,每年完成年度造林计划任务,县级林业考核中名列前茅。

10、建立健全护林队伍,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近3年无严重乱砍滥伐林木,侵占、破坏林地、绿地现象,无重大林木火灾发生。

1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健康生长。近3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12、镇容村貌整洁卫生,无杂草杂物,垃圾集中清理。

泰安市绿化模范村(社区)创建标准

1辖区内绿化覆盖率。平原村30%以上,半平原半山区村40%以上,山区村50%以上。

2总体绿化效果。辖区内林木分布均匀、林相整齐、长势良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和谐。

3、街道绿化。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要各有宽度1米以上的绿化带,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的乔木,配植适宜的花、灌、草。

4、庭院绿化。80%以上农户和单位的门前建有花池,院内及房前屋后适宜植树绿化的地方,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

5、村庄内隙地绿化。村庄内的空闲隙地、废弃宅基地、坑塘水面周围、沟渠两侧等适宜绿化地段要全部植树绿化。

6、公共场所绿化。村庄建有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园或休闲绿地;村两委办公地、文化大院绿化率达到20%以上,乔灌搭配适宜。

7、围村林建设。平原村要利用村头荒、围村路或其他围村空闲地,建设围村林,林带至少4行或宽度10米以上。

8、宜林荒山(滩)绿化。村行政区域内所有宜林荒山绿化率应达到80%以上,荒滩绿化率达到90%以上。

9、农田林网建设。平原农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林网网格面积一般200300亩。

10、护林员队伍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古树名木全部挂牌,并采取建保护池、护栏等措施进行保护管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毁林案件。

信息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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